船舶拖帶是海上拖航或海上拖帶最主要的一種作業。船舶航行時,請求他船拖帶協助完成任務,或航行中因海灘、觸礁、碰撞等,須由他船拖帶協助從一水域拖至另一水域。拖帶包括兩種方式——“拖”及“推”。船舶拖帶一般通過事先訂立拖航合同,規定拖帶費用和拖帶責任開始、終了,以及拖船與被拖船之間責任與權利來實現。廣義上的船舶拖帶除被拖對象也是船舶外,還包括將其他水上浮動物體從海上某一地點拖至另一地點,或完成某種服務,如協助他船靠岸、離岸、移泊、調頭等。
船舶拖帶種類:
船舶拖帶可分為:
1. 單一拖帶:即一艘拖船拖帶一艘以上之被拖船。由于近代船舶噸位較大,單一拖帶之困難度增加,下列共同及連接拖帶遂應運而生。
2. 共同拖帶:即二艘以上拖船共同拖帶一艘以上之被拖船。
3. 連接拖帶:即二艘以上拖船連續銜接拖帶一艘以上之被拖船。
船舶拖帶性質:
船舶拖帶之性質,理論上可分為承攬、雇傭、運送三種契約關系及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殊為少見;就運送而言?除往昔少數內河有以動力船舶拖帶無動力船舶以運送貨物,屬運送契約外,若僅以拖船協助他船出入港灣或加強被拖船動力以助其航行者,實難謂有運送關系。實務上,船舶拖帶仍以承攬、雇傭者為習見,故英美法例均以承攬、雇傭關系處理船舶拖帶之法律問題。海商法將船舶拖帶與貨物運送、旅客運送并列入第叁章“運送”章,顯系僅就罕見之運送性質的船舶拖帶為規定,而置習見之承攬及雇傭性質之船舶拖帶于不顧,有欠允當。
船舶拖帶情形:
船舶拖帶可以在許多情況下發生。例如,某船遭受海難或者陷入淺灘,這時該船就需要拖輪幫其脫險或脫淺;駁船,失去控制的船舶、石油鉆井平臺和水上浮動物體,都必須依靠拖輪才能移動,船舶發生碰撞也常常引起拖帶問題。根據實踐,船舶拖帶通常在下列幾種情況下發生:
1. 因港口的規定而發生拖帶。某些國家的港口規定,船舶在港內的狹窄水道或擁擠的水域內航行,應請港內拖輪拖帶航行。
2. 因船舶修理。在修理之前,爐火因需要熄滅而使其無自行航行能力,這時也需要請求拖輪將該船拖往修船廠。
3. 非機動船舶,為了加速航行;駁船、石油鉆井平臺或者其他浮動物體,為了從一水域移至另一水域,都必須請求拖輪拖帶。
4. 航行中的船舶,因機器發生故障而使船舶不能安全航行或無法移動時,就必須請求拖輪拖帶。
5. 因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難而無法安全行駛時,也必須請求拖輪拖帶。
6. 因船舶碰撞而使碰撞船舶失去航行能力時,也必須請求拖輪拖至附近港口或目的港。
船舶拖帶,通常是指拖輪與客、貨船之間的拖帶,至于拖輪與吊桿船,挖泥船、石油鉆井平臺以及其他浮動物體(如木排、竹筏)等的拖帶也屬船舶拖帶。
船舶拖帶限制:
船舶拖帶是水上常見的比較經濟的一種運輸方式,通常有拖船(輪)和被拖船(物體)組成,分吊拖、綁拖和頂推三種形式。一般說,拖船拖帶的越多,運輸成本越低,但往往帶來拖帶長度過長、寬度過寬、功率過小、航速過慢、避讓操縱能力過差等缺陷。這些缺陷對在通航密度較大、流速較急、操縱水域有限的航道或航段,將嚴重影響其他船舶通行,不利于航道和港口通過能力的發揮,同時還將危及航行安全。因此,對船舶拖帶,既要利用其積極有利的一面,又要防止其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一面,要結合港口、航道、船舶流量等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對拖帶長度、寬度,功率和最低航速等有關要素,制訂科學合理的規定,作出恰當限制,以達到最大限度地發揮船舶拖帶的整體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