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拖帶是海上拖航或海上拖帶主要的一種作業。船舶航行時,請求他船拖帶協助完成任務,或航行中因海難、觸礁、碰撞等,須由他船拖帶協助從一水域拖至另一水域。拖帶包括兩種方式——“拖”及“推”。船舶拖帶一般通過事先訂立拖航合同,規定拖帶費用和拖帶責任開始、終了,以及拖船與被拖船之間責任與權利來實現。廣義上的船舶拖帶除被拖對象也是船舶外,還包括將其他水上浮動物體從海上某一地點拖至另一地點,或完成某種服務,如協助他船靠岸、離岸、移泊、調頭等。
船舶拖帶的損害賠償責任編輯
海商法對船舶拖帶之規定僅列有兩條條文,規定因船舶拖帶而使第三人受有損害時,對第三人責任之歸屬,其主旨乃在保護第三人之利益。分述如下:
1.單一拖帶之責任
單一拖帶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依第92條之規定:“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于同一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故原則上不論為拖船或被拖船之過失,均由拖船人負責。惟若當事人約定共同負責,或免除拖船責任者,從其約定。
2.共同或連接拖帶之責任
由于船舶噸位日益龐大,共同或連接拖帶之情形屢見不鮮。本法第93條規范因此所生之損害:“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于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因此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此系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措置。故受害之第三人得向拖船之全體人或任一艘拖船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至于拖船與拖船間之關系,則依但書之規定,他拖船之人于賠償后,對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上述二條規定系船舶拖帶之外部關系,以便利受害之第三人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至于各船舶內部間對該項損害賠償之分擔,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如僅被拖船或一拖船有過失時,應由該有過失之船舶負擔。倘他船舶已對被害人賠償損害,該他船舶得向有過失之船舶行使求償權。至于二艘以上船舶均有過失時,宜類推適用第97條之規定,由有過失之船舶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至于內部之求償,亦應采行此原則,方得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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